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5篇)

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 第1篇

如果对方明确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当事人是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1、根据《_合同法》的第8条的规定,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讲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照合同具体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然也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能够擅自将合同解除或是变更。但是也有例外情形,那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的话,那么一方当事人是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告终止。

2、根据《_合同法》的第94条规定,如果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指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在实件发生之后不能其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以及克服。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的发生以及异常的社会事件等等。

(2)在合同到期之前,一方的当事人明确的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全部的债务。主要的债务指的是根据合同上面的约定,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债务或者是对债务人的权利有着重要影响的部分。

(3)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延迟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之后还是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自己义务的。延迟履行指的是没有正当的延期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后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上面规定的债务;或者是虽然合同上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日期,但是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

(4)一方的当事人延迟归还债务或者存在着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上面规定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是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非常重要的话,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是会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的程序就直接解除合同。

(5)如果需要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十分的严峻;

2)存在转移资产用来逃税漏税;

3)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

(6)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_合同法》的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中的关于借款用途来使用该笔借款,如果将借款用在其他方面的,贷款人可以立刻停止对借款人的借款发放,并将已发放的借款收回,当然还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4、依据《_合同法》的第224条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允许下而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合同。

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合同的话,需要应当通知对方的当事人,合同从通知之日起到到达之日后就自动的解除。如果对方的当事人存在有异议的话,可以申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向仲裁机构申请也是可以的。

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 第2篇

《_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 第3篇

穆某与姚某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穆某将粤临公司的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姚某,转让金为50万元,姚某应在2015年1月16日将股权转让金支付给穆某。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姚某参与到粤临公司的经营当中,但一直未向穆某支付转让款,穆某也没有催收。直至2019年9月30日,穆某才向姚某发出通知函,限期姚某十天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否则将解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姚某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没有支付,于是穆某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并将已登记在姚某名下的粤临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姚某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当在2015年1月16日支付股权转让款,穆某在当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穆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向其追讨,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现穆某以其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姚某未按照《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股权转让金,穆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穆某在明知姚某未支付转让金的情形下,长达几年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期解除权行使期间,也明显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穆某的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判决驳回穆某请求解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

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 第4篇

(一)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解除违约合同的程序 第5篇

张某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屋出租给方某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650元。房屋及设施损坏时,如非方某过失造成,由张某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租房期间,方某发现房屋的床垫破损厉害,要求张某更换,张某向方某支付了1000元,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方某认为1000元是用于购买床垫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物品的维修费。今年1月29日,方某因客厅灯具损坏,要求张某进行修理,张某置之不理。方某遂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及维修灯具。

张某辩称,方某租房之前已经看过房屋,清楚房屋情况。关于房屋物件损坏问题,其已经给方某微信转账1000元作为购买床垫及维修的费用,考虑到双方沟通存在障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张某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方某提出张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客厅灯具的维修问题,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张某应履行维修义务。客厅灯具在方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应由张某负责维修,如张某未及时维修,方某可自行更换,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称已支付1000元给方某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但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判决张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客厅的灯具进行维修。

本文内容摘抄自互联网,只做模板演示使用,无其它用途,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发送邮件至2012553798#qq.com反馈,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tatafw.com/hetong/4a533591763dfa743a13affab1a8579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作日:9:30-18:30,节假休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