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作废(必备3篇)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作废 第1篇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作废 第2篇

(1)合同标的的变更。

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换等。上述案例合同所发生的变更就属于合同标的的变更当中的品质的改变。

(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合同价金的变更。

包括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4)合同性质的变更。

例如: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5)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

例如:合同所附条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

(6)合同担保的变更。

例如: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

(7)其他内容的变更。

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协议的变更等。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之后才能变更,并且变更之后一般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作废 第3篇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是进行合同变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而且还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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