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备案合同样本(推荐3篇)

房屋备案合同样本 第1篇

名称

单位(套、件)

价值(元)

备注

厨房整体橱柜

700元/套

厨房吊柜

150元/套

卧室吊柜

210元/套

抽油烟机

620元/个

燃气热水器

675元/个

燃气灶

315元/个

毛巾杆

35元/套

洗面台

403元/ m2

盥洗镜

210元/ m2

窗帘轨

13元/m

阳台晾衣架

140元/套

淋浴器

158元/套

吸顶灯

42元/套

上述附属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清单由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并由乙方领用。乙方自即日起负责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同意恢复原状或按清单价值赔偿。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房屋备案合同样本 第2篇

*乙方应爱护、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含智能门锁),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和扩建的任何费用,并不予任何赔偿。

因乙方及其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相关物品清单(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因乙方及其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非人为因素造成遗失和损坏的,应由甲方按相关保修责任履行维修责任,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使用故障、损害加速、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及责任。

房屋备案合同样本 第3篇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2—

甲方(出租方):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承租方):(□续租户、□新增户)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为加强景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_合同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2〕38号)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租赁合同,以致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

景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第幢,第单元,室,(地址:)房屋结构为 砖混 ,建筑面积平方米,配租方式 实物 。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租金情况。

景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共人,保障类型:□低保 、□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平方米,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元;月租金合计元。年租金合计元。

□低保、低收入类:保障面积 平方米。60平方内租金元;60平方外保障面积平方米,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月租金合计元,年租金合计 元。

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按年结算,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按标准足额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实际未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前缴房租总额的1%的滞纳金。

第三条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四条 该房屋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如果因上述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一切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有线(数字)电视、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退租当月内不足半个月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九条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如果私自装修,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迁出该房。如果征得甲方同意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所装饰装修设施属甲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认为破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条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要求维修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损失部分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毕业时间、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其他经营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公摊能耗费等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为他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转租等中介行为,从中获得利益的;

8、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限期腾退房屋。在合同期内逾期不腾退房屋的,按当年景宁县市场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3、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与乙方共同验房。经检查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是由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验收合格后为乙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对经甲方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对未形成附合或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加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乙方逾期不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次日起,选择按本合同三倍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房租或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3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物业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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